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中的計算公式“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在2008年12月19日注資,按章程及公司法規定兩年內全部注冊資本金到位即2010年12月19日。而截止到2010年12月19日仍有部分注冊資本金沒有到。那么對借款利息不允許扣除的期間如何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