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業一般納稅人根據什么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解答】
核定征收具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ㄒ唬┮勒辗、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ǘ┮勒辗、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ㄈ┥米凿N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ㄋ模╇m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ㄎ澹┌l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陥蟮挠嫸愐罁黠@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