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原件1份,投資者簽字蓋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投資者簽字、蓋章);
3、外資企業章程(正本4份,投資者簽字并加蓋公章);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原件1份);
5、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和資信證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準書(復印件1份);
7、《全國組織機構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批準證書存根》1份;
9、涉及環境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原件、復印件各1份)。
前列1、3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2、4、5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