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得使用下列名稱: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以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以數字組成的名稱。
在一般情況下,企業不得冠以黨政機關、軍隊和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經注冊的的著名的商標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企業的名稱不得混同。外商投資企業可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的外文名稱。